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德育规范
 
学生表彰与奖励条例
班级量化考核细则
优秀班级评选条件和办法
文明宿舍评选条件及办法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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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生表彰与奖励条例

  为激励学生“勤学、守纪、进取”推进“学、比、赶、超”竞赛活动深入持久开展,促进学生在文明竞争中健康成长,制订本条例。
  一、奖励类型:文明学生、优秀学生、优秀学生干部、进步生、奖学金、活动奖、突出典型奖。
  (一)文明学生评选条件和奖励办法。
条件:奖给思想道德品质优秀者,须符合以下条件:
  1、学习态度端正,积极进取,勤奋努力,有较大的进步和发展;
  2、诚实守信,遵规守纪。能模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,无严重违法和严重违纪,严于律己,有错勇于承认并改正,不说谎,不作假;
  3、讲文明,品德优良,自尊,自强,敬师尊老,礼貌待人。
  4、讲团结,乐于助人,善与人合作,人际关系融洽和谐,威望高,深得学生信赖和拥戴。
  名额:每班一名
  办法:班级民主评选,推荐。学生科审查,校务会批准。
  (二)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和奖励办法。
  条件:
  1、思想进步,品德优良。热爱党,热爱祖国,热爱集体,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较强的进取精神;能模范遵守《学生守则》、《学生行为规范》和社会公德。诚实守信,文明礼貌,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心理品质。
  2、以身作则,积极参加各种集体活动,严守法纪,模范遵守校规校纪,做到:无打架、无偷盗、迷恋网吧,旷课、作弊等违法和严重违纪行为。
  3、学习努力,稳步提高。具有正确的学习动机,较强的求知欲。学习态度端正、努力、刻苦,成绩稳步提高。
  4、尊敬师长,团结同学,自尊自信,乐于助人,与师与生关系融洽、深得同学信任。
  5、有较强的组织能力,工作能力,具有奉献精神、协作精神和开拓精神。热爱集体,勤于班务,分管工作成绩显著。
  名额:每班一人。
  办法:
  1、班级学生民主评议与班委干部互评相结合,按名额评选。
  2、学生科进行审查,校务会审批。
  (三)优秀学生评选条件及办法
  条件:
  1、品德优良。
  能模范遵守《学生守则》、《学生行为规范》及“公民道德规范”,做到:积极进取,诚实守信;文明礼貌,宽以待人;树立“四自”(自尊、自信、自立、自强),尊重他人,具有良好的道德情操和心理品质。
  2、遵守纪律。
  严守法纪,模范遵守校规校纪,做到:无打架、偷盗行为,无迷恋网吧及旷课现象。
  3、学习努力,成绩优异(或进步幅度大)具有正确的学习动机,较强的求知欲,学习努力、刻苦,态度端正;能独立完成学习任务,考试不作弊,取得优异成绩即:班内排队在前三分之一。
  4、名次计算方法:(上学期期末名次+下学期期中名次)/2
  5、团结同学,乐于助人;热爱集体,勤于班务,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和集体活动,深得同学信任和爱戴。
  名额:学生人数的10%(四舍五入法)
  办法:
  1、学生民主推荐、选举(候选人)。
  2、班委会审查,确定上报推荐人选,且予公示。
  3、学生科审定,并予公布(说明:审定不符合条件的不再补选)
  (四)进步生评选条件及办法
  条件:原基础差、问题多、转化提高幅度大,师生认可。
  1、正确认识自己,思进取,求进步,虚心接受教育,勇于改正错误,克服弱点,突出的缺点和毛病有显著的改变。
  2、学习努力、考试不作弊、不无故缺考、学习成绩提高幅度大。
  3、在师生中的威望逐步提高。
  名额:每班二人
  办法:班级民主评选,学生科审查,校务会批准。
  (五)奖学金评选条件及办法
  为激励学生积极主动、刻苦学习、全面发展,健康成长,特设立“奖学金”制度。
  条件:
  1、品德优良,条件与“优秀学生”相同。
  2、学习成绩优异,学习成绩计算方法:(上学期期末主科均分+下学期期中主科均分)/2。
  几点说明:
  1、参加知识竞赛活动的选手在原有学习成绩的基础上加2分。
  2、参加各类文体活动(集体项目除外)的选手在原有学习成绩的基础上加1-2分。
  3、获文明宿舍表彰的宿舍长在原有学习成绩的基础上加1分。
  4、恪尽职守、任劳任怨,受学生欢迎并敢于抵制不良行为的学生干部(含团干部),工作成绩突出者,经学生科、班主任提名,可在原有学习成绩基础上加1-2分。
  5、获得省市级三好学生、优秀团干部、优秀团员称号者在原有学习成绩基础上加3分。
 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视为不符合条件:
  1、有考试作弊或抄袭作业劣迹者;
  2、有打架、偷盗、迷恋网吧等严重违法违纪者;
  3、有旷课现象者;
  4、凡擅自不参加集体活动、校内外劳动,学期累计二次者;
  5、学期内凡受到学校通报批评以上处分者;
  6、尊师爱校表现较差,造成极坏影响者;
  7、经常搬弄是非,在同学中搞不团结造成一定影响者;
  8、随意破坏学校各种设备及公物,擅自在寝室内私接电源,用酒精炉做饭者。
  办法:班级推荐、教务科审定、校务会认定。每学年一次。
  名额及标准:
  按全年级学生数的5%—10%确定奖励人数,奖励分一、二、三等。奖励标准由学校确定。
  (六)活动奖。(按活动奖励办法进行)
  (七)突出典型奖。
  在各项工作中事迹突出者。
  如:“拾金不昧,助人为乐,见义勇为”等事迹突出者;在军训,社会活动,组织活动和劳动、卫生等工作中表现突出者。
  由有关科(室)班级有关组织上报,校务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表彰与奖励。
  二、说明:
  1、获奖着给予荣誉奖和一定物质奖励。
  2、本条例解释权在学生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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